【离婚孩子抚养费可以多要,但需符合标准】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》第十条规定,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,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,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。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,要求另一方分担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补课费、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支出,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、收入情况、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。
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,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,包括住房公积金、年终奖、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。
综上,在司法实践中,主张孩子的抚养费要充分考虑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、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客观合理的费用,双方尽量协商具体金额达成一致,否则需要法院依法裁判,对于一些额外的超出孩子抚养费用必要性的费用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很难获得法院支持。